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优化途径研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在出资人(股东)与经营者分离的基础上,协调并规范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各类治理主体间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其特点主要包括:
1.“三会一层”治理结构:国有企业通常采用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治理结构,其中党委会在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政治正确。
2.出资人代表的特殊性:在国有企业中,出资人一般为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直接出面行使股东权能,而是通过受国家所有者委托而经营国有资本的投资控股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利。
3.“新三会”与“老三会”并存:国有企业公司内部同时存在“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这两者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有其作用和职责。
尽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上述特点,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行政干预过度,企业治理缺乏独立性:国有独资公司内部行政色彩浓厚,公司发展受限于行政干预,在企业治理方面缺乏独立性。
2.董事会决策缺乏独立性导致职权行使不充分:董事会成员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权责权限的不明确会对其职能发挥以及决策独立性造成一定影响。
3.监事会职能有限,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委派监事会成员而形成的外部监管机制,容易导致监事会的监管职责很难充分发挥。
4.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经营层积极性不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缺乏对经营层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层工作积极性不高。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职工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管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参与职工董事和监事选举的门槛,获得对应身份的条件也没有详细的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点优化建议:
1.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将公司管理转变为公司治理:积极推进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改革,切实避免“一股独大”。
2.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积极引进与企业优势互补的民营资本以提升运营效率:通过有效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并借鉴参考“双重委员会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现有的公司治理框架。
3.加强董事会组织建设:为保证董事会的核心权利以及决策独立性,国有独资公司应该明确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加强董事会内部建设。
4.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通过完善监事会内部建设可以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突破外部监管机制的监管瓶颈,更好地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监管。
5.完善经理层激励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经理层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维护经理层经营权。
6.处理好母子公司授权与管控的关系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国企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授权与管控的对立统一关系,处理好授权与管控的关系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
7.处理好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过程中,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尤为重要,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协同效应。
通过上述优化措施,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治理主体的关系,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效果,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