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的进入与退出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以下是具体的方式:
国有资本的进入方式
国有资本的进入主要是通过国家投资经营来实现的。国家投资经营是为了弥补市场唯利性缺陷,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形式。国有资本的进入是要选择好资本的进退时机和领域,着眼于经济的整体布局,把握投资规模、方向和重点,扶持相关产业,发挥国有经济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国有资本的退出方式
国有资本的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证券市场退出模式: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从而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这是在所有退出模式中,市场化程度最高、最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价格的一种退出模式。但由于受到我国证券市场国有股不能流通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使得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市场退出的模式目前尚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2.产权交易市场竞价退出模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争价转让国有产权,其转让价格和转让对象完全由市场决定。这一模式以其市场化程度高、公开、透明的优点,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还在各自为战,分割现象比较严重,产权交易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产权交易行为也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3.协议转让退出模式:指的是国有资产管理者将国有资产的转让信息发布出去,要约有收购意向的投资者前来,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国有资产,从而实现国有资本退出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交易的灵活性比较大,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与此同时,它还可以附带解决一些国有资本退出后的遗留问题。
4.国有企业内部人员收购退出模式:这一模式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管理层收购MBO,即管理者通过收购部分或全部国有股,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国有资本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比较小,能够有效地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有利于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但这种模式是所有国有资本退出模式中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一种,整个收购过程给黑箱操作留下了空间,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5.通过股权转让完成退出: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A公司还应当注意:(1)由董事会制订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有义务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3)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通过解散清算完成退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发生解散后需要进入公司清算程序,即成立清算组,处理公司剩余资产、了结公司债务的程序。
以上就是国有资本的进入与退出方式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