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解析
法国具有悠久的“国家主义传统”,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在西方国家中是颇有名声的。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对国有企业实行政府各部门、议会、审议院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把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
1.两层管理模式:在法国,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这种模式主要适合于国有企业较少、国有资产规模不大的国家。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非常严格,除了对总统直接负责的企业外,大多数国企一般由政府有关的部、处以及根据国会各种决议设置的专门常设委员会管辖。
2.三层管理模式: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来进行管理,这种模式较适用于国有企业较多、竞争性产业比例较高和国有资产规模较大的国家。
3.分类管理:法国的国有企业一般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前者国家是企业的唯一股东或占51以上控股地位,而后者国家通常只掌握其部分股份——52份甚至不占控股地位。国家对两类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
1.明确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模式强调了有明确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重要性。
2.严格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法国政府通过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投资规模与方向;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对企业活动进行调节;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对企业实行财物监护。
3.商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法国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仅作为普通股东,政府一般不干涉企业日常经营,通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来达到对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国有企业按照商业化规则来经营。
4.对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在强调国有资产收益性的基础上,对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制定不同的经营目标,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对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国有资产以经营成本最小化、社会服务质量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1.国有资产缺少实质上的所有者:在法国现有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规下,无法在法律层面上找到国有资产的实质所有人,即缺少法律主体。
2.国有企业职能不明:代表全国人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并不是专门的政府机构,而是相关中央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这些管理者未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细分,在管理和监督的情况下,往往又对企业主体所进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造成国有企业职能不明。
3.条块分割,流通不畅:法国国有资产庞大,而且分布的地域也非常广,这导致中央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可能会存在重叠。在现实中经常看到,相同的国有企业,只是所属的部门不同或者所属的地域不同,就会出现相互竞争,相互牵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有其独特的优点和启示,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借鉴法国模式的同时,也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