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的举证方法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举证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涉及到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责任的认定。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总结的网络侵权案件的举证方法:
公证取证是一种常见的网络侵权证据收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需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用户上网后的信息流通中提供技术支持,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这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的证据来源。按照最高人民***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证据,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此外,如果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网络信息的流动性强,稍纵即逝,因此及时固定证据非常重要。被侵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侵权时间、作者、具体内容等进行公证固定和保存,也可以向互联服务提供商查询侵权记录。此外,受害人应及时举报,包括向所载侵权内容网站管理人员举报和向公安或其负有管理、稽查职能行政部门举报。
在网络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软件登记证书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
原告可以提供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以上就是网络侵权案件的举证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过程中应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且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同时,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