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tamoadmin 赛事报道 2024-04-27 3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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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这些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全国统一规范,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于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在实施过程中,海南省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管理改为由人社部门具体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此外,还增加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设置了存储上限,具体标准为: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为40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根据规定,当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调查或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总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工资拖欠现象发生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足额支付。

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